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本条确定了医院建筑投资估算编制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确定了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
第五十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本条确定了医院建筑投资估算编制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确定了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
第五十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