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 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表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