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2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镇建设用地是指参与建设用地平衡和指标计算的用地,即镇用地分类表4.1.3中前八大类用地之和。第九大类“水域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和指标的计算。
5.1.2 为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投资、优化环境,对规划建设用地制订了严格的控制标准。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分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项。
5.1.3 规定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与用地统计范围一致。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和寄住两种人口的人数。需要说明,镇区的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虽然对建设用地规模和构成有影响,但同常住人口相比,对建设用地的影响仍然是局部的、暂时的。为简化计算起见,对于这部分流动性强、变化幅度大的人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除对某些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用地予以考虑外,可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指标级别的幅度中,适当提高取值或调整用地比例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