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5.4.2 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5.4.3 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 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5.4.6 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
5.4.7 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
条文说明
5.4建设用地选择
本节提出了选择建设用地要遵守的规定。其中5.4.4所述的生态敏感的地段是指生态敏感与脆弱的地区,如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5.4.5所指的不良地质地带是指对建设项目具有直接危害和潜在威胁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的发育地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