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9.2.2 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9.2.3 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续表 9.2.3
9.2.4 镇区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镇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按表9.2.4确定。
表9.2.4 镇区道路系统组成
9.2.5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2 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3 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160m;
4 人行道路宜布置无障碍设施。
条文说明
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 将镇区的道路按使用功能和通行能力划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不再称为一、二、三、四级,以避免与公路等级名称相混淆。
9.2.3 表9.2.3规定了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为计算行车速度、道路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及道路间距等五项设计指标。其中主干路的道路红线宽度由原标准的24~32m调整为24~36m,理由是:①考虑镇区发展需要和“节地”要求适当增加;②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基本协调。
9.2.4 规划镇区道路系统,要根据镇区的规模按表9.2.4的规定进行配置。表中应设的级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设置道路的级别;可设的级别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的道路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