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镇域内的道路交通规划应满足镇区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9.3.2 镇域的道路系统应与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相互协调,并应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公路、铁路、水运等用地及防护地段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9.3.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
9.3 对外交通规划
9.3.1 镇域内道路规划的要求。
9.3.2 镇域的道路规划要与对外交通的各项设施协调配置,统筹安排客运和货运的站场、码头,以及为其服务的广场和停车场等设施。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等。
9.3.3 公路穿过镇区、村庄,影响通行能力,易造成安全事故,规划中应对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不同等级的公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