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镇域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
11.3.2 镇域防洪规划应根据洪灾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11.3.3 镇域防洪规划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镇区防洪规划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镇,当不能分别进行设防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设置防洪设施。
11.3.4 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表11.3.4 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
注: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位以上,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打富余高度。
11.3.5 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内设置安全层或建造其他避洪设施时,应根据避洪人员数量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
11.3.6 易受内涝灾害的镇,其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
11.3.7 防洪规划应设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条文说明
11.3 防洪规划
11.3.2 防洪措施要根据洪水类型确定。按洪灾成因可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等类型。河洪一般应以堤防为主,配合水库、分(滞)洪、河道整治等措施组成防洪体系;海潮则以堤防、挡潮闸为主,配合排涝措施组成防洪体系;山洪和泥石流工程措施要同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等。防洪措施要体现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
11.3. 3 在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对于城镇、乡村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防洪标准,城镇防洪规划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镇如果靠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并且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要按其中较高者加以确定。同时,镇区防洪规划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
11.3.4 位于易发生洪灾地区的镇,设置就地避洪安全设施,要根据镇域防洪规划的需要,按其地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安置人口的数量,因地制宜地选择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不同类型的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本条对就地设置的避洪安全设施的位置选择和安全超高提出了要求。该安全超高的数值要按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位,考虑水面的浪高及设施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按表11.3.4确定。
11.3.5 在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内,根据镇域防洪规划需要设置安全层作为避洪时,要根据避洪人员数量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
11.3.6 在易发生内涝灾害的地区,既要注重镇域的防洪,又要重视镇区的防涝问题。为确保建设区内能够迅速排除涝水,需要综合规划和整治排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