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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 发布日期: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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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续表  4.1.3



    续表  4.1.3



    续表  4.1.3



    条文说明

    4.1 用地分类
    4.1.1 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 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 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 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 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学运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 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 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线时,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9大类用地按项目的功能再划分为30小类。
    4.1.2 关于用地的分类代号的使用规定。类别代号中的大类以英文同(近)义词的字头表示,小类则在字头右边附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供绘制图纸和编制文件时使用,也便于国际交流。
    4.1.3 表4.1.3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用地分类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居住用地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于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住用地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小类。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鉴于各地对公共设施的小类划分差别较大,现统一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小类。由于教育机构在公共建筑用地中占的比例较大,且与人口年龄构成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单独设小类。集贸市场虽属商业性质,但与一般商业机构有较大不同,在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其用地规模与常住人口规模无直接关系,并在不同镇区的集贸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方式,占地数量与选址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单独设小类。医疗保健的内容包括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公用事业中的变电所、电信局(所)、公共厕所、垃圾站、消防站等设施均划人工程设施用地大类之中,不作为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也不在公共建筑中设小类,而是将其归人工程设施用地。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人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文体科技小类。位于大型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同风景名胜区一起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大类。
    3 生产设施用地工业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类。包括镇区中的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如育秧房、打谷场、各类种植和养殖厂(场)等,将其归入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
    4 关于仓储用地将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两小类。
    5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分为公路交通用地和其他交通用地两小类。
    6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两小类。为兼顾镇区内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规划深度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对于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均计人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6m的小路,不计人道路用地,而计人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以利于用地布局中各类用地面积的计算。对于兼有公路和镇区道路双重功能时,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人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7 工程设施用地.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公用工程、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三小类用地。其中公用工程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堂,不包括墓地。
    8 绿地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考虑到镇与村中称公共绿地更为贴切,本次修订中未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采用“公园绿地”一词。
    9 水域和其他用地包括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和养殖用地、各类保护区、墓地、未利用地、特殊用地共7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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