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 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2.4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4.2.5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1: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1: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4.2.6 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 用地计算
4.2.1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规定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汁,以利于分析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既增强了用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又便于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也便于规划方案的比较和选定。应该说明,以往在统计用地时,现状用地多按建成区范围统计,而规划用地则按规划范围统计。两者统计范围不一致,只能了解两者的不同数值,而不知新增建设用地的原来使用功能的变化情况。在规划图中,将规划范围明确用一条封闭的点画线表示出来,这个范围既是统计范围,也是用地规划的工作范围。
4.2.2 规定了规划用地范围是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 划控制的区域。
4.2.3 规定了分片布置的镇区用地的计算方法。
4.2.4 规定了镇区用地面积的计算要求和计量单位,要按平面图进行量算。山丘、斜坡均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而不按表面面积计算。
4.2.5 规定了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统计的精确度。
4.2.6 规定了镇区用地计算的统一表式,以利于不同镇用地间的对比分析。由于该表包括了建设用地平衡和规划范围统计两部分内容,因此表名定为用地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