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2.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