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10.0.2 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10.0.3 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10.0.4 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的航行。
10.0.5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10.0.6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0.0.7 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10.0.8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10 城市水域
10.0.1 本章节中城市水域界定的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戈rJ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中的规定一致。
10.0.2 本条明确了城市水域水面的容貌要求。为保持水面清洁,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不得长时间存留。
10.0.3 城市水域水体是城市水域容貌的直观体现,本条从控制水体色彩视觉角度明确了管理要求。具体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及其他一些相关污水排放标准严格执行,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废水排入城市水域水体,防止富营养化、发黑及发臭等现象发生。
10.0.4 漂浮物拦截装置对保持城市水域水面清洁具有重要作用,本条规定了其建设要求。
10. 0.5 本条规定了城市水域岸坡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
10. 0.6 本条对水域岸边进行的相关经营活动提出了限制性管理要求。水域岸边一般指水域陆域部分,包括滨水的建筑用地、道路、绿地等,具体范围可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10.0.7 本条明确了各类船舶、趸船、码头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排入水体。
10.0.8 采用密闭船舶可有效减少垃圾、粪便和飞扬物对城市水域水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