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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发布日期: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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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1.0.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1.0.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11.0.4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11.0.5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1.0.6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五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11.0.7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1.0.8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条文说明

    11 居 住 区

    11.0.1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建(构)筑物环境卫生水平及保持容貌美观的要求。
    11.0.2 居住区道路作为车辆和人员的汇流途径,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并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必须保证道路的完好通畅,不应设摊经营和堆物,应保持整洁卫生、排水通畅。
    11.0.3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布局、环境卫生及容貌要求。
    11.0.4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公共场所应达到的环境卫生及容貌要求。
    11.0.5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保持的环境卫生水平。
    11.0.6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是小区景观重要组成部分,应保持生长良好,不得随意破坏。另外绿化围栏应完好、整洁,无破损;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以免占道或造成污染。
    11.0.7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导向牌、标志牌应该满足导向功能及美观、整洁的要求。
    11.0.8 为了不影响居住区内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小区环境,制定本条。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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