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7.0.3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4 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7.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7.0.8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 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0.12 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7.0.13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0.14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条文说明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1 本条参考全国各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的大小,将其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在按表7.0.1要求对广告设施与标识进行分类时,只要a或S任一值符合要求即成立,如当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边长a≥4m或面积S≥10m2,则此广告设施与标识即为大型
7.0.2 本条针对国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计、制作参差不齐的现状,规定广告设施及标识不仅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还应追求“美”,并兼顾昼夜景观效果。
7.0.3 针对广告设施与标识在文字使用上出现的新问题,本条提出了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在原标准第6.4条对广告过期后的处理方法基础上,增加了对未过期的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7.0.4 一味限制广告会导致乱张贴广告的行为,甚至是极端行为,如屡禁不止的“城市牛皮癣”现象等。本条从疏导角度,提出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场所,正确引导广告张贴行为。
7.0.5 本条明确了各城市应严禁设置广告的区域及位置,以免影响交通安全、城市形象及居民生活。本条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
7.0.6 本条提出限制大型广告的设置区域,避免大型广告给人造成的压抑感觉,破坏城市整体形象。
7.0.7 本条对城市公共绿地周边的广告设置提出要求。
7.0.8 本条对对外交通道路沿线、场站周边广告设置提出要求。
7.0.9 本条明确了屋顶广告的设置控制要求。
7.0.10 本条明确了墙面广告的建设控制要求。
7.0.11 为解决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人行道上的设施过多,公共空间拥挤”的问题,本条对人行道上的广告设置提出了要求,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大、中型广告。
7.0.12 本条明确了交通工具上的广告设置、维护要求。
7.0.13 本条明确了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的设置要求。
7.0.14 本条规定了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招牌的具体设置要求,强调招牌面积不宜过大。
7.0.15 本条明确了各类标识的设置、管理要求,确保既准确导向又不影响城市容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