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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日期: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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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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