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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发布日期: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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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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