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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发布日期:2018-07-02
    • 浏览次数:1280

    第十八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
    第二十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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