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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发布日期:2018-07-02
    • 浏览次数:1280

    第二十一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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