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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 发布日期: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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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6.2.2 对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应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结合城市的发展需要,提出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2.3 新建工程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城市地震地质和场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点,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和对策。

    条文说明
      6.2 评价与规划要求
    6.2.2 减轻城市地震灾害中非常重要和难度很大的一个环节是改善高密度、高危险城区的抗震防灾能力。这些区域一般是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这些城区的特点是人口密度大,房屋老旧或抗震性能差,城区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陈旧落后,防地震次生灾害能力差,地震造成的直接灾害和次生灾害一般较其他城区严重,震后抢险救灾也较为困难。针对城市抗震防灾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和薄弱工程类型可根据其灾害后果,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提出城区抗震建设和改造要求。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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