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所需收集和利用的基础资料包括:
1 城市现状基础资料:
1)规划区内地震灾害的危险性;
2)规划区内资源、环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
3)规划区内建成区现状:包括已建成的各类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次生灾害危险源等的分布;
4)城市的经济、人口、土地使用、建设等方面的历史统计资料。
2 有关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
1)规划区内人口与环境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规划;
2)规划区内建成区的旧城改造规划;
3)规划区内的近期、中期建设规划;
4)规划区内的专题建设规划。
3 城市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方面的基础资料;
4 城区建筑、基础设施、生命线系统关键节点和设备的抗震防灾资料;
5 城市火灾、水灾、有毒和放射性物质等地震次生灾害源的现状和分布;
6 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空旷场地、人防工程、地下空间、防灾据点等可能避震疏散场所的分布及其可利用情况。
A.0.2 当规划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和专题研究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中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评价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测试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A. 0.3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所需收集和利用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包括:
1 城市工程抗震土地利用规划、抗震设防区划、地震动小区划及其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2 城市基础设施、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或易损性分析评价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3 城市地震次生灾害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4 城市避震疏散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5 城市已进行的抗震防灾规划或防震减灾规划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6 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城市地震应急系统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当上述专题成果资料不能全面反映城市现状的抗震防灾能力,满足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需要时,应进行补充专题抗震防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