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用地控制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提出规划控制原则与要求,通过预留与控制设施用地,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供用地条件。
8.0.2用地控制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线路、车站和车辆基地。
8.0.3 线路用地控制规划应根据各线路(含联络线)的走向方案,提出线路走廊用地的控制原则和控制范围的指标要求。
8.0.4车站用地控制规划应综合考虑车站功能定位、周边土地使用功能和交通系统等因素,提出换乘车站用地控制原则和控制范围的指标要求。
8.0.5 车辆基地用地控制规划应确定车辆基地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
条文说明
8 用地控制规划
8.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些城市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时,由于没有预留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带来巨额拆迁费用。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提出规划控制原则和具体要求,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目的是预留与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用地,城市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时可减少大量拆迁费用,节约工程建设资金。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阶段,用地控制规划的内容深度难以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所需的内容深度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完成后,尚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专项控制性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各类建设用地应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能改作他用。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用地进行临时利用时,在其规划建设用地内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
8.0.2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由线路、车站、车辆基地、联络线及相关设施等组成,车辆基地包括停车场、车辆段和车辆综合维修基地,以及车辆进出场段的出入线,相关设施主要包括控制中心、主变电站等。本条主要对线路、车站和车辆基地等设施的用地控制规划进行了规定。
8.0.3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廊用地控制范围的主要因素有以下方面:地下线产生的振动对沿线周围环境的影响,地上线产生的噪声对沿线周围环境的影响;区间线路、车站建筑与城市其他建筑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工程实施对预留施工场地的要求,等等。目前,各个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廊用地的控制范围采用的指标是不同的,各城市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控制保护地界,研究确定线路走廊用地的控制指标。
联络线是连接两条独立运行正线之间的线路,利用率较低,一般按单线双向运行设计;控制预留的平曲线半径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的要求。联络线设置一般穿越街坊,占用道路以外地块,在市区布置时用地比较困难,规划应研究提出联络线走廊用地的控制指标。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至少应有两处与国铁专用线连接通道,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大型材料及设备的运输。
8.0.4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布局方案是车站用地控制规划的基本前提。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阶段,规划年限内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的换乘车站位置是基本确定的,远景年规划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形成的换乘车站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应对规划年限内建设的换乘车站提出用地控制原则和控制范围的指标要求。
其他车站的位置可变因素较多,在规划阶段不易确定,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确定,因此本条不予规定。
8.0.5 在规划阶段,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式、车辆基地分工类型及联络线设置方案等尚有不确定的因素,按照推荐的线网方案提出的车辆基地规模,仅作为规划控制用地依据,线网各线路车辆基地用地规模需经专项控制性规划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