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选择应符合表9.5.1的规定:
表9.5.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选择
注:1 *计量装置类别划分除用月平均用电量外,还有用计费用户的变压器容量、发电机的单机容量以及其他特有的划分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有关规定。
2 * *0.2级电流互感器仅用于发电机出口计量装置。
2 计量互感器选型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Ⅱ、Ⅲ类计量装置应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2)Ⅰ、Ⅱ类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其他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5%;
3)计量用电流互感器的一次正常通过电流宜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不应小于其额定电流的30%,否则应减小变比并选用满足动热稳定要求的电流互感器;
4)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按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不应小于4mm2。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按允许电压降计算确定,不应小于2.5mm2;
5)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应在其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
6)35kV以上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专用低阻空气开关或熔断器。35kV及以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和熔断器等保护电器。
3 电能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kV及以上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和10kV、20kV、35kV中性点非绝缘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电能表;10kV、20kV、35kV中性点绝缘系统应采用三相三线制电能表;
2)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应为有功多费率、双向计量、8个时段以上,配有RS485或232数据通信口,具有数据采集、远传功能、失压计时和四象限无功电能;
3)关口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应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的30%,其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的120%左右。
9.5.2 计量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中压关口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合同协议中规定的贸易结算点。产权分界处不具备装表条件时,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可安装在变压器高压侧或联络线的另一端,变压器、母线或线路等的损耗和无功电量应协商确定,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对110kV及以下的配电网,关口计量点设置及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kV~110kV终端变电站主变压器中低压侧按关口计量点配置Ⅰ或Ⅱ类计量装置;
2)各供电企业之间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联络线及馈线关口计量点设在主送电端;
3)对10kV专用线路供电的用户,应采用高压计量方式,对非专线供电的专变用户宜根据配电变压器的容量采用高压或低压计量方式,并相应配置Ⅲ类或Ⅳ类关口计量箱。
2 低压电能计量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专用变压器低压侧应配置Ⅳ类关口计量装置,采用标准的低压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2)居民住宅、别墅小区等非专用变供电的用户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一户一表,按户装表”,消防、水泵、电梯、过道灯、楼梯灯等公用设施应单独装表;
3)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电能计量箱应集中安装在便于抄表和维护的地方;在居民集中的小区,应装设满足计费系统要求的低压集中(自动)抄表装置;
4)电能计量箱宜采用非金属复合材料壳体,当采用金属材料计量箱时,壳体应可靠接地。
9.5.3 变电站和大容量用户的电量自动采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0kV、35kV和10kV变配电站及装见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大容量用户宜设置电量自动采集系统;
2 电量自动采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数据自动采集;
2)电力负荷控制;
3)供电质量监测;
4)计量装置监测;
5)电力电量数据统计分析等。
3 电量自动采集系统的性能和通信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性能可靠、功能完善、数据精确,具有开放性、可扩展性、良好的兼容性和易维护性;
2)通信接口方便、灵活,通信规约应符合国家标准。
3)通信信道应安全、成熟、可靠,能支持多种通信方式;
4)通信终端应具有远程在线升级终端应用程序功能。
条文说明
9.5 电能计量
本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主要是计量方式、仪表准确度的选择和关口计量点的确定。电能计量自动化方面,其功能、通信等已积累了有效的经验,需进一步提高和规范。
10.1.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及其造成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
10.1 用电负荷分级
本节说明客户负荷分级的原则和分级情况,内容与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