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 弱电线路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弱电线路:首都与各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国际线路;铁道部与各铁路局及各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2 二级弱电线路:各省(市)、自治区所在地与各地(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信线路;相邻两省(自治区)各地(市)、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铁路局与各站、段及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的线路。
3 三级弱电线路: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铁路的地区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
条文说明
附录C 弱电线路等级
本附录引自现行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与本规范第6.1.2条中架空线路与各级弱电线路的交叉、跨越和接近的安全距离有要求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