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分布式电源应以就近消纳为主。当需要并网运行时,应进行接入系统研究,接入方案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4.3.2 配电网规划宜根据分布式电源的容量、特性和负荷要求,规划分布式电源的网点位置、电压等级、短路容量限值和接入系统要求。
4.3.3 配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保护、自动装置应满足孤岛运行的要求,其配置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迅速检测出孤岛;
2 能对解列的配电网和孤岛采取有效的调控,当故障消除后能迅速恢复并网运行;
3 孤岛运行期间,应能保证重要负荷持续、安全用电。
条文说明
4.3 分布式电源
4.3.1、4.3.2 分布式电源建设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应符合城市配电网电源接入的要求,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4.3.3 本条是对孤岛运行(islanding operation)的要求。
所谓孤岛运行是指配电网故障时,与配电网并列运行的分布式电源自配电网断开并继续向本地负荷供电、独立运行的情况。配电网的电源引接、备用联络、网络结构和保护、自动装置的配置应避免出现孤岛运行。一旦出现孤岛运行时,配电网和解列的分布式电源的保护、自动装置应能快速检出孤岛,迅速消除故障,并使孤岛恢复并网运行;同时,在孤岛运行期间,保证重要负荷持续、安全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