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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 发布日期: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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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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