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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0

    • 发布日期: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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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 定位轴线应用细单点长画线绘制。
    8.0.2 定位轴线应编号,编号应注写在轴线端部的圆内。圆应用细实线绘制,直径为8mm~10mm。定位轴线圆的圆心应在定位轴线的延长线上或延长线的折线上。
    8.0.3 除较复杂需采用分区编号或圆形、折线形外,平面图上定位轴线的编号,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或左侧。横向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竖向编号应用大写拉丁字母,从下至上顺序编写(图8.0.3)。

    图8.0.3  定位轴线的编号顺序

    图8.0.3  定位轴线的编号顺序

    8.0.4 拉丁字母作为轴线号时,应全部采用大写字母,不应用同一个字母的大小写来区分轴线号。拉丁字母的I、O、Z不得用做轴线编号。当字母数量不够使用,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
    8.0.5 组合较复杂的平面图中定位轴线也可采用分区编号(图8.0.5)。编号的注写形式应为“分区号—该分区编号”。“分区号—该分区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表示。

    图8.0.5  定位轴线的分区编号

    图8.0.5  定位轴线的分区编号

    8.0.6 附加定位轴线的编号,应以分数形式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根轴线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
          2 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的分母应以01或0A表示。
    8.0.7 一个详图适用于几根轴线时,应同时注明各有关轴线的编号(图8.0.7)。

    图8.0.7  详图的轴线编号

    图8.0.7  详图的轴线编号 

    8.0.8 通用详图中的定位轴线,应只画圆,不注写轴线编号。
    8.0.9 圆形与弧形平面图中的定位轴线,其径向轴线应以角度进行定位,其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从左下角或-90°(若径向轴线很密,角度间隔很小)开始,按逆时针顺序编写;其环向轴线宜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从外向内顺序编写(图8.0.9-1、图8.0.9-2)。

    图8.0.9-1  圆形平面定位轴线的编号
    图8.0.9-1  圆形平面定位轴线的编号

    图8.0.9-2  弧形平面定位轴线的编号
    图8.0.9-2  弧形平面定位轴线的编号

    8.0.10 折线形平面图中定位轴线的编号可按图8.0.10的形式编写。

    图8.0.10   折线形平面定位轴线的编号
    图8.0.10   折线形平面定位轴线的编号


    条文说明

     

    8 定位轴线
    8.0.4 当字母数量不够使用,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如AA、BA…YA或A1、B1…Y1。
    8.0.5 定位轴线的编号方法适用于较大面积和较复杂的建筑物,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采用分区编号。故本条适用于“组合较复杂的平面图中”,目的是指出其适用范围。
    图8.0.5是一个分区编号的例图,具体如何分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图中举出了一根轴线分属两个区,也可编为两个轴线号的表示方法。
    8.0.6 两根轴线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如:
     表示2号轴线之后附加的第一根轴线;
     表示C号轴线之后附加的第三根轴线。
    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的分母应以01或0A表示,如:
     表示1号轴线之前附加的第一根轴线;
     表示A号轴线之前附加的第三根轴线。
    8.0.9 增加了弧形平面定位轴线的编号示例。
    8.0.10 本条为折线形平面图定位轴线的编号示例,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编号方法,可参照例图灵活处理。更复杂的平面如何编号,还有待从实际中总结归纳。


    9.1.1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例线应间隔均匀,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2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3 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使倾斜方向相反(图9.1.1-1);

    图9.1.1-1  相同图例相接时的画法
    图9.1.1-1  相同图例相接时的画法

          4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净宽度不得小于0.5mm(图9.1.1-2)。

    图9.1.1-2  相邻涂黑图例的画法
    图9.1.1-2  相邻涂黑图例的画法

    9.1.2 下列情况可不加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1 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图例时;
          2 图形较小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
    9.1.3 需画出的建筑材料图例面积过大时,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作局部表示(图9.1.3)

    图9.1.3  局部表示图例
    图9.1.3  局部表示图例

    9.1.4 当选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绘制时,应在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本节条文确定了本章的编制原则和使用规则。鉴于建筑材料生产的蓬勃发展,品种日益繁多,因此在编制图例时,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分门别类,将常用建材归纳为二十几个基本类型,作为图例,同时确定了如下使用规则:
          1 采用同一图例但需要指出特定品种时,应附加必要的说明;
          2 作为一种材料符号,不规定尺度比例,应根据图样大小予以掌握,使图例线疏密适度,尺度得当;
          3 对本标准未包括在内的建筑材料,允许自行编制、补充图例。
    9.1.1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某些特定部位的石膏板必须注明是防水石膏板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如混凝土构件、金属件间,应留有字隙。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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