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构配件的视图有一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一半;视图有两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1/4,并画出对称符号(图10.4.1-1)。图形也可稍超出其对称线,此时可不画对称符号(图10.4.1-2)。对称的形体需画剖视图或断面图时,可以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视图(外形图),一半画剖面图或断面图(图10.4.1-3)。
图10.4.1-1 画出对称符号
图10.4.1-2 不画对称符号
图10.4.1-3 一半画视图,一半画剖面图
10.4.2 构配件内多个完全相同而连续排列的构造要素,可仅在两端或适当位置画出其完整形状,其余部分以中心线或中心线交点表示(图10.4.2a)。当相同构造要素少于中心线交点,则其余部分应在相同构造要素位置的中心线交点处用小圆点表示(图10.4.2b)。
图10.4.2 相同要素简化画法
10.4.3 较长的构件,当沿长度方向的形状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可断开省略绘制,断开处应以折断线表示(图10.4.3)。
图10.4.3 折断简化画法
10.4.4 一个构配件,如绘制位置不够,可分成几个部分绘制,并应以连接符号表示相连(图10.4.3)。
10.4.5 一个构配件如与另一构配件仅部分不相同,该构配件可只画不同部分,但应在两个构配件的相同部分与不同部分的分界线处,分别绘制连接符号(图10.4.5)。
图10.4.5 构件局部不同的简化画法
条文说明
10.4 简化画法
10.4.1 本条文无修改。图10.4.1—3是把视图(即外形图)的左半边与剖面图的右半边拼合为一个图形,即把两个图形简化为一个图形。这既然是一种简化画法,因此在平面图中,剖切符号仍应按第7.1.1条的规定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