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统一房屋建筑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审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房屋建筑制图的基本规定,适用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专业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计算机制图;
2 手工制图。
1.0.4 本标准适用于各专业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平面的实测图;
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5 房屋建筑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文明确了本标准的制定目的。
1.0.2 本条文规定了在工程制图专业方面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文在原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适用于计算机制图与手工制图两种方式。
1.0.4 本条文规定了适用的三大类工程制图,即①设计图、竣工图;②实测图;③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