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
6.0.2 比例的符号应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6.0.3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6.0.3)。
图6.0.3 比例的注写
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6.0.4中选用,并应优先采用表中常用比例。
表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
6.0.5 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根据专业制图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
6.0.6 特殊情况下也可自选比例,这时除应注出绘图比例外,还必须在适当位置绘制出相应的比例尺。
条文说明
6 比例
6.0.1 比例的大小,是指其比值的大小,如1:50大于1:100。
6.0.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比例》GB/T 14690增加了文字,强调比例的符号为“:”,其他表示方法是不允许的,例如有建议用“1/100”来表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1:2、1:100等。
6.0.6 为了适应计算机绘图的需要,允许自选比例,但应绘制该比例的比例尺。
7.1.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图7.1.1-1),也可采用国际统一和常用的剖视方法,如图7.1.1-2。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图7.1.1-1 剖视的剖切符号(一) 图7.1.1-2 剖视的剖切符号(二)
2 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粗阿拉伯数字,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3 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4 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图或首层平面图上。
5 局部剖面图(不含首层)的剖切符号应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层的平面图上。
7.1.2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mm~10mm。
2 断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图7.1.2)。
图7.1.2 断面的剖切符号
7.1.3 剖面图或断面图,当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内,应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也可以在图上集中说明。
条文说明
7.1 剖切符号
7.1.1 对本条第1款、第4款的说明:
1 图7.1.1—2为新增国际统一和常用的剖视方法。
4 本条是为了明确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上。此外,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剖视图和断面图》GB/T 17453,“SECTION”的中文名称确定为“剖视图”,但考虑到房屋建筑专业的习惯叫法,决定仍然沿用原有名称“剖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