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3.10.2 封面、签署页(扉页),参照第3.1.2条。
3.10.3 概算编制说明。
1 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 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概算指标或定额(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材料及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人工、设备及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7)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 概算编制范围。
4 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 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3.10.4 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工图审查费、配套设施费、研究试验费、前期工作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工程保险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人员培训费、联合试运转费等。
第三部分: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第四部分: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10.5 其他费用表。列明费用项目名称、费用计算基数、费率、金额及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文号。
3.10.6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按每一个单项工程内各单位工程概算书汇总组成。表中要表明技术经济指标,经济指标包括计量指标单位、数量、单位造价。
3.10.7 单位工程概算书。由建筑(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专业的工程概算书组成。
1 建筑工程概算书根据第3.10.3条的编制依据,由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组成,并按规定计价。
2 装饰工程概算书根据第3.10.3条的编制依据,由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组成,并按规定计价。
3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建筑电气、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等专业组成。各专业概算书根据第3.10.3条的编制依据,由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组成,并按规定计价。
4 室外工程由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广场工程、围墙、大门、室外管线、园林绿化等项组成。各专业概算书根据第3.10.3条的规定计价。
初步设计阶段,单位工程概算书一般应考虑零星工程费。
4.1.1 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见第4.2节至第4.8节)以及图纸总封面;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
2 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
注:对于方案设计后直抵进入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若合同未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算书(见第3.10节)。
3 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4.1.2 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条文说明
4.1 一般要求
4.1.1 第1款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第2款 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第2款注 工程概算书是初步设计应包括的内容,不能因为一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而删减此内容。但如果一阶段设计合同要求编制预算书,再编制概算书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本规定要求:对于一阶段设计,如果设计单位不提供预算书,就应提供概算书。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曾收到关于删除此注的反馈意见。对此修订组专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本规定的部门沟通,最终决定保留此注。
第3款 各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4.1.2 总封面的格式可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可不限于)本规定所列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