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用地红线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区域位置等;
4 简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环境协调、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要求。当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 简述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 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和设计标准(包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应按其规定执行。
2.2.2 总平面设计说明。
1 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及地质地貌特征,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防火设计、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 说明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3 建筑设计说明。
1 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2 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平面和竖向构成、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
3 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
4 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和安全疏散设计;
5 关于无障碍和智能化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
6 当建筑在声学、建筑防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7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3)概述建筑节能设计及围护结构节能措施。
2.2.4 结构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工程分区、主要功能;
2)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的吊车吨位等。
2 设计依据。
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自然条件:风荷载、雪荷载、抗震设防烈度等,有条件时简述工程地质概况;
3)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
4)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建筑分类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人防地下室的抗力等级,有条件时说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4 上部结构及地下室结构方案。
1)结构缝(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设置;
2)上部及地下室结构选型概述,上部及地下室结构布置说明(必要时附简图或结构方案比选);
3)阐述设计中拟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及新工艺等;简要说明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分析方法(必要时说明拟采用的进行结构分析的软件名称)及构造措施或试验方法;
4)特殊结构宜进行方案可行性论述。
5 基础方案。有条件时阐述基础选型及持力层,必要时说明对相邻既有建筑物的影响等。
6 主要结构材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钢材牌号、砌体材料、其他特殊材料或产品(如成品拉索、铸钢件、成品支座、阻尼器等)的说明等。
7 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如是否需进行风洞试验、振动台试验、节点试验等。对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论证的项目应明确说明。
2.2.5 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2 本工程拟设置的建筑电气系统。
3 变、配、发电系统:
1)负荷级别以及总负荷估算容量;
2)电源,城市电网提供电源的电压等级、回路数、容量;
3)拟设置的变、配、发电站数量和位置;
4)确定自备应急电源的型式、电压等级、容量。
4 其他建筑电气系统对城市公用事业的需求。
5 建筑电气节能措施。
2.2.6 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1 给水。
1)水源情况简述(包括自备水源及市政给水管网);
2)用水量及耗热量估算:总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热水供应设计小时耗热量和设计小时热水量,消防用水量(用水量标准、一次灭火用水量);
3)给水系统:简述系统供水方式;
4)消防系统:简述消防系统种类、供水方式;
5)热水系统:简述热源、供应范围及系统供应方式;
6)中水系统: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水量及处理方法;
7)循环冷却水:重复用水及采取的其他节水、节能减排措施;
8)饮用净水系统: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方法等。
2 排水。
1)排水体制(室内污、废水的排水合流或分流,室外生活排水和雨水的合流或分流),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
2)估算污、废水排水量,雨水量及重现期参数等;
3)排水系统说明及综合利用;
4)污、废水的处理方法。
3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2.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范围;
2 采暖、空气调节的室内设计参数及设计标准;
3 冷、热负荷的估算数据;
4 采暖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
5 空气调节的冷源、热源选择及其参数;
6 采暖、空气调节的系统形式,简述控制方式;
7 通风系统简述;
8 防排烟系统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简述;
9 节能设计要点;
10 废气排放处理和降噪、减振等环保措施;
11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2.8 热能动力设计说明。
1 供热。
1)简述热源概况及供热范围;
2)锅炉房及场区面积、区域供热时换热站的面积;
3)供热负荷估算;
4)供热方式及供热参数;
5)热力管道的布置及敷设方式;
6)水源、水质、水压要求。
2 燃料供应。
1)燃料来源、种类及性能要求;
2)燃料供应范围;
3)燃料消耗量估算;
4)燃料供应方式;
5)废气排放、灰渣储存及运输方式。
3 其他动力站房。
1)站房内容、性质;
2)站房的面积及位置;
3)简述工艺系统形式;
4)用量估算。
4 节能、环保、消防及安全措施。
2.2.9 投资估算文件一般由编制说明、总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等内容组成。
1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
2)编制方法;
3)编制范围(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与费用);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2 总投资估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组成。
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编制内容可参照第3.10节有关概算文件的规定。
3 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由各单位工程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专业的工程费用估算内容组成。
编制内容可参照第3.10节和第4.9节有关建筑工程概、预算文件的规定。
条文说明
2.2 设计说明书
2.2.1、2.3.1 在已颁发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等标准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及部分术语并不统一。本规定依据下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下列术语后所引条款号均为该标准的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年编制的标准相一致,并力求准确。例如:
1 容积率(第5.0.9条)
—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注:地下、架空层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2.0.11条说明)。
2 建筑密度(第5.0.10条)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3 公共绿地(第4.13.3条,参照第4.3.9条)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 绿地总面积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公共绿地、建筑物所属绿地、道路绿地、水域等。不包括屋顶、晒台、墙面及室内的绿化。
注:生态停车场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比例按各地规定执行。
5 绿地率(第5.0.18条)
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6 道路广场总面积(参照第4.3.7条)
一定地块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面积的总和。
7 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9条)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8 建筑坐标
原称施工坐标。
2.2.1 第6款 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项目设计规模等级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三个等级。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划分见《工程设计质标标准》附件3-21-1、3-21-2。
2.2.2 第1款 “等方面”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2.2.4 第1款 “特殊结构及造型”是指: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特殊的立面或屋面形状等;
第2款 “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是指: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特殊的功能要求(如放射线防护要求),特殊的活荷载(如大型会展中心),特殊的吊挂荷载及设备荷载,特殊的抗震要求(如隔震或消能减震)等。
2.2.5 建筑电气设计包括了以往常称的“强电”、“弱电”设计内容,也包括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内容。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也无“强电”、“弱电”之分,故现统称为建筑电气。
方案设计阶段,一般只提供建筑电气设计说明,该说明应能表述该建筑需要强调的项目概况和电气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对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电、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同时应明确该建筑的电气设施,将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内容,提供有关部门审查。
建筑电气所包括的系统,分项有几十个之多,如供电、自备电、照明、电力、消防、防雷、接地及安全、电气火灾报警信息等(网络、通信、电视、扩声、系统集成等信息系统,也是建筑电气的一部分),在方案说明中,应说明根据项目需求拟设置的电气系统和要求,提供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查,最后决定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