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法规 > 正文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发布日期:2018-07-04
    • 浏览次数:571

    2.3.1 总平面设计图纸。
    1 场地的区域位置;
    2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3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地性质或建筑性质、层数等,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各类控制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之间的距离;
    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建筑高度、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消防分析、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3.2 建筑设计图纸。
    1 平面图。
    1)平面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尺寸及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位置和尺寸(也可用比例尺表示);
    2)各主要使用房间的名称;
    3)各楼层地面标高、屋面标高;
    4)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和行车线路;
    5)底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应标示指北针;
    6)必要时绘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7)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2 立面图。
    1)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选择绘制一、二个有代表性的立面;
    2)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或主体建筑的总高度;
    3)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4)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3 剖面图。
    1)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2)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建筑的总高度;
    3)若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4)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2.3.3 热能动力设计图纸(当项目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燃气调压站时提供)。
    1 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
    2 工艺系统流程图;
    3 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

    3.1.1 初步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主要设备或材料表;
    4 工程概算书;
    5 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
    3.1.2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6 概算书(应单独成册)。

    条文说明

    3.1 一般要求
    3.1.1 第1款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某些专项内容(如消防、环保、节能等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第5款 “有关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关键词: 建筑规划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