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
3.6.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层数、高度等;
2)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
3)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如供电部门、消防部门、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等)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4)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5)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
2 设计范围。
1)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的设计内容,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设计分工与分工界面;
2)拟设置的建筑电气系统。
3 变、配、发电系统。
1)确定负荷等级和各级别负荷容量;
2)确定供电电源及电压等级,要求电源容量及回路数、专用线或非专用线、线路路由及敷设方式、近远期发展情况;
3)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容量确定原则及性能要求;有自备发电机时,说明启动方式及与市电网关系;
4)高、低压供电系统接线型式及运行方式:正常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关系;母线联络开关运行和切换方式;变压器之间低压侧联络方式;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
5)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包括设备安装容量,计算有功、无功、视在容量,变压器、发电机的台数、容量)及型式(户内、户外或混合),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电气设备的环境特点;
6)继电保护装置的设置;
7)电能计量装置:采用高压或低压;专用柜或非专用柜(满足供电部门要求和建设单位内部核算要求);监测仪表的配置情况;
8)功率因数补偿方式:说明功率因数是否达到供用电规则的要求,应补偿容量和采取的补偿方式和补偿前后的结果;
9)谐波:说明谐波治理措施;
10)操作电源和信号:说明高、低压设备的操作电源、控制电源,以及运行信号装置配置情况;
11)工程供电:高、低压进出线路的型号及敷设方式;
12)选用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和型号,敷设方式;
13)开关、插座、配电箱、控制箱等配电设备选型及安装方式;
14)电动机启动及控制方式的选择;
4 照明系统。
1)照明种类及照度标准、主要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
2)光源、灯具及附件的选择,照明灯具的安装及控制方式;
3)室外照明的种类(如路灯、庭园灯、草坪灯、地灯、泛光照明、水下照明等)、电压等级、光源选择及控制方法等;
4)照明线路的选择及敷设方式(包括室外照明线路的选择和接地方式);若设置应急照明,应说明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
5 电气节能和环保。
1)拟采用的节能和环保措施;
2)表述节能产品的应用情况。
6 防雷。
1)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2)防直接雷击、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侵入的措施;
3)当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混凝土内钢筋做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7 接地及安全措施。
1)各系统要求接地的种类及接地电阻要求;
2)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的设置要求;
3)接地装置要求,当接地装置需做特殊处理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方法等;
4)安全接地及特殊接地的措施。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按建筑性质确定保护等级及系统组成;
2)确定消防控制室的位置;
3)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
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
5)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
6)概述电气火灾报警;
7)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
8)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9)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10)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
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确定风险等级、系统组成和功能;
2)确定安全防范区域及防护区域的划分;
3)确定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管理设置地点、数量及监视范围;
4)访客对讲、车库管理、电子巡查等系统的设置要求;
5)确定机房位置、系统组成;
6)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0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确定系统规模、网络组成、用户输出口电平值;
2)节目源选择;
3)确定机房位置、前端设备配置;
4)用户分配网络、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方式,确定用户终端数量;
5)若设置闭路应用电视,应说明电视制作系统组成及主要设备选择。
11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2)会议扩声、投影、同声传译及视频会议系统传输方式;
3)同声传译模式;
4)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5)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2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
1)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包括有线或无线);
2)显示装置、时钟等安装部位、种类;
3)设备规格;
4)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方式。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系统组成及控制功能;
2)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3)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4 计算机网络系统。
1)系统组成及网络结构;
2)确定机房位置、网络连接部件配置;
3)网络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及安全;
4)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5 通信网络系统。
1)根据工程性质、功能和近远期用户需求,确定电话系统的组成、电话配线形式、配线设备的规格;
2)当设置电话交换总机时,确定电话机房的位置、电话中继线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要求;
3)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4)确定市话中继线路的设计分工、中继线路敷设和引入位置;
5)防雷接地、工作接地方式及接地电阻要求。
16 综合布线系统。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综合布线的组成以及设置标准;
2)确定综合布线系统交换、配线设备规格;
3)传输电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17 智能化系统集成。
1)集成形式及要求;
2)设备选择。
18 其他建筑电气系统。
1)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2)确定机房位置、设备规格;
3)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19 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3.6.3 设计图纸。
1 电气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1)标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容量,高低压线路及其他系统线路走向、回路编号,导线及电缆型号规格,架空线、路灯、庭园灯的杆位(路灯、庭园灯可不绘线路),重复接地点等;
2)变、配、发电站位置、编号;
3)比例、指北针。
2 变、配电系统。
1)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开关柜编号、型号及回路编号、一次回路设备型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补偿容量、导体型号规格、用户名称、二次回路方案编号;
2)平面布置图:应包括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母干线、发电机、控制屏、直流电源及信号屏等设备平面布置和主要尺寸,图纸应有比例;
3)标示房间层高、地沟位置、标高(相对标高)。
3 配电系统(一般只绘制内部作业草图,不对外出图)。包括主要干线平面布置图、竖向干线系统图(包括配电及照明干线、变配电站的配出回路及回路编号)。
4 照明系统。对于特殊建筑,如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等,应绘制照明平面图。该平面图应包括灯位(含应急照明灯)、灯具规格,配电箱(或控制箱)位置,不需连线。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2)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平面图。
6 通信网络系统。
1)电话系统图;
2)电话机房设备布置图。
7 防雷系统、接地系统。一般不出图纸,特殊工程只出顶视平面图、接地平面图。
8 其他系统。
1)各系统所属系统图;
2)各控制室设备平面布置图(若在相应系统图中说明清楚时,可不出此图)。
3.6.4 主要电气设备表。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3.6.5 计算书。
1 用电设备负荷计算;
2 变压器选型计算;
3 电缆选型计算;
4 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5 防雷类别的选取或计算,避雷针保护范围计算;
6 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7 各系统计算结果尚应标示在设计说明或相应图纸中;
8 因条件不具备不能进行计算的内容,应在初步设计中说明,并应在施工图设计时补算。
条文说明
3.6 建筑电气
3.6.1 过去设计文件所要求列出的“主要电气设备及材料表”,其中“材料”的统计繁琐且复杂,而其指导意义也不大,故按照当前实际情况,现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他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2 本次修编各电气系统的编排顺序参照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各章的编排顺序。
第2款 建筑电气所涉及的系统,初步统计有二、三十种之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表述本工程需要设置的电气系统,供建设单位选择和供有关部门审查,最后确定取舍后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分工与界面。
第3款 民用建筑电气变、配、发电系统的确定,应根据建筑物的情况,首先确定适用的国家有关标准,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等,确定各类型负荷等级及相应所需容量。
本条中所述内容,可以综合成表格形式表示。
第4款 照明设计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正常运行所需照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照明。非正常情况,一般指供电系统故障(事故)停电和其他灾害(主要是指火灾)时应提供人员疏散或需要暂时继续工作时的照明。
照明系统所需供电负荷等级,已在供配电系统项目交待,而照明应按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要求,确定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7款 在建筑电气各系统中,很多系统均涉及到不同的接地要求。现行规范推荐建筑物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故需将接地系统作单独说明。
第13款 根据调研,当前实际工程中,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系统通常已并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若设计文件中有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系统的设计内容,并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条款中统一说明。
第14、15款 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通讯网络系统的布线若纳入综合布线系统,则相关内容并入综合布线系统的条款中统一说明。
若电话系统不含电话机房设计,则仅有线路交接及配线相关内容。
第19款 建筑电气专业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确定项目的各项设计原则和外部条件,例如供电协议,当在该设计阶段未能获得项目的供电协议时,需在设计审批时提出,要求予以解决,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供电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3.6.3 第7款 “特殊工程”是指单独采用滚球法或避雷带网格法不能满足防雷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仅利用天然接地体不能满足接地要求的工程。
3.6.5 计算书主要为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计算等,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故在此不作硬性要求。计算方法、方式由设计人员自定。
第6款 需计算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场所应包括《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同类场所有多个的,只需计算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或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