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法规 > 正文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发布日期:2018-07-04
    • 浏览次数:5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2003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的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图方面的要求。
    ——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杨允立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郭和平、陈姞、沈朝辉、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
    建筑电气部分:刘迪先、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崔长起、涂正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关键词: 建筑规划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