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见3.8.1图示】,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图示1】。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图示2】【图示4】,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图示3】【图示4】。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图示1】;
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图示2】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图示3】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图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