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图示】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图示1】。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图示3】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1】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图示1】【图示2】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图示3】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图示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1】【图示2】【图示3】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行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图示7】【图示8】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图示10】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图示1】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2】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1】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图示3】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图示1】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2】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图示1】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图示2】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图示1】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图示2】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图示2】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图示1】【图示2】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