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图示1】【图示2】【图示3】【图示4】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图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图示2】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图示3】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图示1】;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图示2】;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图示】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虔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图示1】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图示2】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图示1】【图示2】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图示4】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图示1】【图示2】【图示3】【图示4】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图示5】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图示2】【图示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图示2】。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图示1】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图示2】【图示3】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图示1】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图示5】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釆用乙级防火窗。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方米,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图示1】



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釆用敞开楼梯间。【图示1】



1 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图示1】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图示3】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图示1】【图示2】【图示3】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图示4】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图示5】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图示6】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图示7】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图示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