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图示1】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图示1】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图示2】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图示3】,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图示4】;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图示5】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图示6】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图示3】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釆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图示1】,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图示2】。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 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图示3】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图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