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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 发布日期: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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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注释】 6.7.1注释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图示1】。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图示2】。
    6.7.2图示1 6.7.2图示2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图示】 6.7.3图示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图示】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4图示6.7.5图示 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6图示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图示1】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图示2】 6.7.7图示1 6.7.7图示2 6.7.8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釆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釆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图示】 6.7.8图示 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图示】 6.7.9图示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釆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图示1】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图示2】 6.7.10图示1 6.7.10图示2 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6.7.12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图示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图示2】。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图示3】。 7.1.1图示1 7.1.1图示2 7.1.1图示3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图示1】;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图示2】。 7.1.2图示1 7.1.2图示2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见7.1.2图示1】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图示1】;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图示2】。 7.1.4图示1 7.1.4图示2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图示】 7.1.5图示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1】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图示2】。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图示3】。
          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图示2】 7.1.6图示1 7.1.6图示2 7.1.6图示3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图示】 7.1.7图示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图示】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8图示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图示1】。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图示2】。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9图示1 7.1.9图示2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图示】 7.1.10图示 [注释]各种消防车的满载总重量(kg)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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