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图示1】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图示2】或合用前室【图示3】;
3 避难走道的前室【图示4】、避难层(间)【图示5】。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图示6】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图示7】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图示1】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图示2】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图示3】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图示4】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图示1】
2 中庭;【图示2】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图示2】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图示2】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图示3】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图示】
9.1.1 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釆取防火措施。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