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图示1】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图示6】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图示7】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图示1】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图示1】
2 中庭;【图示2】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图示2】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图示2】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图示3】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