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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 发布日期: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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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2.4 供暖管填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釆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釆用不燃材料,不得釆用可燃材料。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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