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图示1】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图示】;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图示1】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