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GB 50098-2009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0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8—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6(1、2)、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修改和删除了个别术语。
二、提出了超过20000㎡地下商店进行防火分隔的办法;规定了地下商店疏散人数的计算;对在人防工程内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范了防火卷帘的使用要求。
三、对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送风余压值和送风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中庭的排烟要求;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内自动防火阀的动作温度调整为大于70℃时自动关闭。
四、增加了局部应用系统和设置气压给水装置的规定;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进行了修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略作了调整。
五、修改了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的规定;对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民防局
常州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林华 田川平 李国繁 陈宝旭 陈培友 沈纹 南江林 戴晓春 李宗新 赵玉池 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