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应规定。
条文说明
3.3 耐火极限
3.3.1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本规范中涉及的各类生产车间、库房、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用途场所,其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相应建筑或场所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5 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4.1.5 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2层。
4.1.6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8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条文说明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 防火分区之间一般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但有时使用上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有困难,因此需要采用其他分隔措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是其中措施之一。其他的分隔措施还有防火分隔水幕等。
为了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使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所带来的损失,人防工程应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从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对于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为敞开式或有防风雨棚架,且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间距等于或大于表3.2.2规定的最小防火间距时,可不设置防火门。
人防工程内的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因无可燃物或可燃物甚少,不易产生火灾危险,在划分防火分区时,可将此类房间的面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与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它们均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所以规定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包括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和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
对人防工程内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工程,目的是与其他防火分区彻底分开,确保人员安全。
4.1.2 防火分区的划分,既要从限制火灾的蔓延和减少经济损失,又要结合人防工程的使用要求不能过小的角度综合考虑,并做到与相关防火规范相一致,本条规定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棚为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避难走道由于采取了具体的防火措施,所以它是属于安全区域,不需要划分防火分区,所以在条文中也不作规定。
4.1.3 人防工程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从当前实际需要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单元的划分看,面积控制在2000㎡。较为合适。
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一方面,因功能上的要求,不宜设置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另一方面,对人防工程来说,像电影院、礼堂这种大厅式工程,规模过大,无论从防火安全上讲,还是从防护上、经济上讲都是不合适的。从上述情况考虑,对人防工程的规模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因此规定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和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因无可燃物或无人员停留,故可不计人防火分区面积之内。
4.1.4 人防工程内的自行车库属于戊类物品库,摩托车库属于丁类物品库。甲、乙类物品库不准许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因为该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太大。
4.1.5 在人防工程中,有时因使用功能和空间高度等方面的需要,可能在两层间留出各种开口,如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火灾时这些开口部位是燃烧蔓延的通道,故本条规定将有开口的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对待。
4.1.6 该条规定与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相一致,对地上与地下相通的中庭,防火分区的面积计算从严规定,以地下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计算。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与中庭的防火分隔可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由于中庭的特殊性(不能设置防火墙),故防火卷帘的宽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4.1.7、4.1.8 需要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用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有两条:一是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防烟分区用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和挡烟垂壁、隔墙来划分。
当顶棚(或顶板)高度为6m时,根据标准发烟量试验得出,在无排烟设施的500㎡。防烟分区内,着火3min后,从地板到烟层下端的距离为4m,这就可以看出,在规定的疏散时间里,由于顶棚较高,顶棚下积聚了烟层后,室内的空间仍在比较安全的范围内,对人员的疏散影响不大。因此,大空间的房间只设一个防烟分区,可不再划分。所以本条规定,当工程的顶棚(或顶板)高度不超过6m时要划分防烟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