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4.4.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定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 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4 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4.4.3 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在火灾时能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条文说明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4.4.1 防火门、防火窗是进行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要求能隔绝烟火,它对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关系很大,我国将防火门、窗定为甲、乙、丙三级。
4.4.2 根据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本条进行了修改。
1 安全出口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是考虑到防火卷帘不十分可靠,在发生火灾时,有群死群伤在防火卷帘处的案例教训,故规定此款;但考虑到建筑平面布局上的需要,完全禁止用防火卷帘也不可行,故又规定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必须在旁边设置甲级防火门。
2 疏散门是供人员疏散用,包括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各房间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的门。为避免在发生火灾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一些场所人员较少,且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比较熟悉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可不限。防火门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是考虑在关闭后可能仍有个别人员未能在关闭前疏散,及外部人员进入着火区进行扑救的需要。用于疏散楼梯和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为达到迅速安全疏散的目的,应使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许多火灾实例说明,由于门不向疏散方向开启,在紧急疏散时,使人员堵塞在门前,以致造成重大伤亡。
3 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如采用常闭的防火门,往往无法保持常闭状态,且可能遭到破坏,故规定采用常开的防火门更实际、可行,但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人员不频繁出人或正常情况下不出入人员的防火门,正常情况下可处于关闭状态,故采用常闭防火门是合适的。
4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不便于紧急情况下开启,故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得采用具有防火功能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代替。公共场所指的是:对工程内部环境不熟悉的人均可进入的场所,如商场、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对非公共场所的专用人防工程,则没有限制使用,因为工程内的工作人员对具有防火功能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开启和关闭的使用比较熟悉、了解,不会发生无法开启和关闭的情况。
5 要求常开的防火门具有信号反馈功能,是为了使消防值班人员能知道常开防火门的开启情况。
4.4.3 本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大型人防工程,面积较大,考虑到使用上的需要,在确实难以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的部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但本条对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设置宽度、断火卷帘的耐火极限、防火卷帘安装部位周围缝隙的封堵,以及防火卷帘信号反馈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提高防火卷请作为防火分隔物的可靠性。
防火分隔部位指的是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地方。
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3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5.1.2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5.1.4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1.6 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
2)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3)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2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m)
5.1.7 设置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大于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大于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4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平均不应大于250人;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可按上述确定的人数减少50%。
5 观众厅的疏散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5.1.8 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5.1.9 地下商店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该防火分区内营业厅使用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确定。面积折算值宜为70%,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5.1.9确定。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可按上述确定的人数减少50%。
表5.1.9 地下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5.1.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人防工程安全疏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 人防工程处在地下,发生火灾时,会产生高温浓烟,且人员疏散方向与烟气的扩散方向有可能相同,人员疏散较为困难。另外排烟和进风完全依靠机械排烟和进风,因此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这样当其中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人员还可由另一个出口疏散出去。
2 当人防工程的规模有2个或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时,由于人防工程受环境及其他条件限制,有可能满足不了一个防火分区有两个出口都通向室外的疏散出口、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包括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或避难走道,故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要确保有一个,相邻防火分区上设置的连通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考虑到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和展览厅人员较多,故规定不得少于2个。避难走道和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从安全性来讲与直通室外的疏散口是等同的。
规定通向室外的疏散出口、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等疏散出口的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目的是防止设计人员将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疏散口开设较大,而通向室外的疏散出口、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等的宽度开设较小。规定安全出口总宽度70%的理由是:根据第5.1.6条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的规定,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为0.75m/百人;该疏散宽度指标已经具有50%的安全系数,故在发生火灾的特殊情况下,70%的安全出口总宽度是可以在3min的疏散时间内将所有人员疏散至非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区域。
人防工程的地下各层一般是由若干个防火分区组成,人员疏散是按每个防火分区分别计算,当相邻防火分区共用一个非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安全出口时,该安全出口的宽度可分别计算到各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内。地下各层不需要计算各层的安全出口总宽度。
3 竖井爬梯疏散比较困难,故对建筑面积和容纳人数都有严格限制,增加了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用来阻挡烟气进入竖井。
4 通风和空调机室、排风排烟室、变配电室、库房等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房问,如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到房间内的操作人员很少,一般不会超过3人,而且他们都很熟悉内部疏散环境,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对人员的疏散是不会有问题的,同时也符合当前工程的实际情况。
5.1.2 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一般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4 本条规定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为安全出口之间距离太近形成人员疏散集中在一个方向,造成人员拥挤;还可能由于出口同时被烟火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地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故本条规定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1.5 疏散距离是根据允许疏散时间和人员疏散速度确定的。
由于工程中人员密度不同、疏散人员类型不同、工程类型不同及照明条件不同等,所以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也有一定幅度的变化。
1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问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这一条是限制房间面积的。
2 平时使用的人防医院,主要是用于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病人的临时观察室等,有行动不便的人员,故将安全疏散距离定为24m。
旅馆内可燃物较多,进入的人员不固定,人员进入人防工程后,一般分不清方位,不易找到安全出口,尤其在睡觉以后发生火灾,疏散迟缓,所以安全疏散距离定为30m。
其他工程(如商业营业厅、餐厅、展览厅、生产车间等)均为人们白天活动场所,安全疏散距离定为40m。
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最大距离定为上述距离的一半,因为疏散方向只有一个,走错了方向,还要返回。袋形走道安全疏散距离示意图见图4。
3 对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没有设置座位、展板、餐桌、营业柜等来计算直线距离。
图4 袋形走道安全疏散距离示意
a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b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c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门口的距离
5.1.6 人员从着火的防火分区全部疏散出该防火分区的时间要求在3min内完成,根据实测数据,阶梯地面每股人流每分钟通过能力为37人,单股人流的疏散宽度为550mm,则每股人流3min可疏散111人,人防工程均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即均按阶梯地面来计算,其疏散宽度指标为0.55m/111人=0.5m/百人,为了确保人员的疏散安全,增加50%的安全系数,则一般情况下的疏散宽度指标为0.75m/百人;对使用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超过10m的防火分区,再加大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取100%,则疏散宽度指标为1.00m/百人。
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指标的规定与相关规范相一致。
5.1.7 在电影院、礼堂内设置固定座位是为了控制使用人数,遇有火灾时,由于人员较多,疏散较为困难,为有利于疏散,对座位之间的纵横走道净宽作了必要的规定。
5.1.8 为了保证疏散时的畅通,防止人员跌倒造成堵塞疏散出口,制定本规定。
5.1.9 人防工程的结构所占面积比一般地下建筑多,且不同抗力等级的工程所占的比例不同,掘开式工程和坑道、地道式工程所占的比例也不同,为了在工程设计中便于操作,本规范不采用“营业厅的建筑面积”,采用了“营业厅的使用面积”作为基础计算依据,按该防火分区内营业厅的使用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确定。面积折算值根据工程实际使用情况取70%。
本条所指的“防火分区内营业厅使用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所占用的使用面积,对于处于与营业厅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仓储间、设备间、工具间、办公室等房间,则分别计算疏散人数。
本条计算出的疏散人数就是设计容纳人数。
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设计容纳人数可减少50%,主要是考虑到该类专业商店营业厅内顾客较少,且经营的商品是不燃和难燃的物品。
5.1.10 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