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5.1.1 检(探)测器的输出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4~20毫安信号和毫伏信号。
5.1.2 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1.3 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规定;系统的防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