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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 发布日期:2018-07-06
    • 作者:中心日月
    • 浏览次数:1688
    5.3.1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爆炸下限;
    4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允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
    5 指示报警设备(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6 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7 指示报警设备发出报警后,即使安装场所被测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恢复到正常水平,仍应持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8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2)检(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3) 指示报警设备电源欠压;
    4) 指示报警设备与电源之间的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
    9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
    1)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2) 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
    3) 能区分最先报警点。
    5.3.2 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
    2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独立的工业程序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等;
    3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常规的模拟仪表;
    4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
    5.3.3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2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3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以下。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值。
    6.1.1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6.1.2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6.1.3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6.1.4 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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