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条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在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二种启动方式。
第6.0.2条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钢瓶间内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一个地点完成施放卤代烷1301的全部动作。 手动操作点均应设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第6.0.3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操作和控制,应包括与该系统联动的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操作和控制。
第6.0.4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防火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第6.0.5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6.0.6条 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联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能切换使用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