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1301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1.0.4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一、煤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火灾;
二、甲醇、乙醇、丙酮、苯、煤油、汽油、柴油等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三、木材、纸张等固体火灾;
四、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电缆等带电的设备及电气线路火灾。
第1.0.5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含有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硝化纤维、炸药、氧化氮、氟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二、钾、钠、镁、钛、锆、铀、钚、氢化钾、氢化钠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三、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
四、磷等易自燃的物质。
第1.0.6条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凡规定应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场所,当经常有人工作时,宜设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
第1.0.7条 在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1.0.8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