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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 发布日期: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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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1 舞台结构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且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规定取值。
    6.8.2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及台唇台面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其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取值。
        2 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5.0kN/m²。
        3 当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kN/m
    ²。
        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上作用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确定,且静止时其值不应小于5.0kN/m²,升降时不应小于2.5kN/m²

    6.8.3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正上方屋盖结构的悬挂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且初步设计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于主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不宜小于6.5kN/m²,乙等剧场不宜小于6.0kN/m²。
        2 对于侧舞台、后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分别不宜小于2.5kN/m²、4.0kN/m²,乙等剧场均不宜小于2.0kN/m²。
    6.8.4 作用在台仓侧壁、底板结构上的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
    6.8.5 假台口侧片的搁板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²。
    6.8.6 剧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取值,且水平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0kN/m,竖向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2kN/m。
    6.8.7 舞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架结构平面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²,其下悬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提供的实际荷载取值。栅顶或桥架结构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6.8.8 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实际荷载取值,且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4.0kN/m²,其他天桥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²。天桥的均布活荷载的作用方向应为正反两向。
    6.8.9 舞台面至各层天桥间有配重块经过处,均应在天桥上设置防护网,其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²。
    6.8.10 景物吊杆应设置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悬挂点跨中进行验算。
    6.8.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景物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3 面光桥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²,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声桥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²。

    条文说明

    6.8 舞台结构荷载

    6.8.1 舞台结构上的荷载各种数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
    6.8.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给出了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及台唇台面的荷载要求,同时给出了舞台台面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去计算活荷载的方法。加大了台面均布活荷载的最小值,以满足现行越来越复杂的舞台演出要求。
        1 某些剧场是根据特定剧幕设计的,舞台上根据剧情需要可能设计有固定设施,这时舞台面的荷载应根据设施实际重量去计算。
        2 通常舞台面的活荷载应该按此值设计。
        3 当舞台台面有车载转台、侧车台等移动设备附着在其台面时,其等效荷载除了要计算移动舞台台面上的活荷载外,还要把车载转台、侧车台等移动设备自身的重量计算在内。
        4 各种机械舞台的荷载可分为静态荷载和动态荷载。当机械舞台不动时其静态活荷载不应小于5.0kN/m²,当其升降或水平移动过程中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²。具体可参见国家行业标准《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要求》WH/T 36-2009第4.2.2条和第4.2.3条。
    6.8.3 为适应舞台工艺设计滞后于建筑设计增加此条文。条文中等效均布活荷载包括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结构自重、吊索、吊杆或吊架自重及其悬吊重物等全部悬挂荷载。
        屋盖均布活荷载数值是依据如下数值综合计算给出的。栅顶或工作桥结构自重1.0kN/m²~1.5kN/m²,吊索、吊杆或吊架自重1.0kN/m²~1.5kN/m²,悬吊重物重2.0kN/m²~2.5kN/m²,栅顶或工作桥平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或设备重1.5kN/m²~2.0kN/m²。
    6.8.4 提请设计人员注意台仓侧壁、底板存在舞台机械的荷载作用(既有压力也有拉力),需在荷载作用位置预埋铁件。
    6.8.5 假台口侧片搁板活荷载的要求是按每层搁板站立一个人的同时还放置两台灯具的重量计算给出的数值。
    6.8.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剧场栏杆的活荷载参数要求,主要是考虑人通行时的安全。
    6.8.7 舞台上部的栅顶或工作桥均布活荷载是按单位面积所站工作人员和可能放置的器材重量总合计算给出的。如果吊杆转向滑轮也安装在栅顶层时,除要考虑人员和器材的活荷载外,还应把吊杆悬吊荷载计算在内。
    6.8.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放置吊杆卷扬机的天桥,当吊杆空载时,此天桥承受机器自身重力向下受压,当吊杆悬挂上布景等演出器具时,向上的拉力可能会大于吊杆卷扬机自身的重力,此时天桥是承受向上的拉力,以往很多结构设计师忽视了这一点。其他各层天桥如有放置卷扬机设备时,也要考虑桥面向上受力情况。
    6.8.9 配重块穿过各层天桥处会有孔洞。为防止人掉下摔伤,所以设置防护网。
    6.8.10 为了方便计算景物吊杆吊点所受集中力,给出该数值。
    6.8.11 景物吊杆的长度和舞台台口宽度有关。舞台台口越宽,景物吊杆可能所悬吊的景物越重。本条给出了不同台口宽度景物吊杆活荷载的参数要求。
    6.8.12 灯光吊杆的长度和舞台台口宽度有关,舞台台口越宽,灯光吊杆可能所悬吊的灯具越多,灯光吊杆承载越重。本条给出了不同台口宽度灯光吊杆活荷载的参数要求。
    6.8.13 面光桥、音响桥活荷载主要考虑桥面要站安装人员的同时还要放置设备器材,按人员和器材在桥面单位面积内可能承载重量的总和给出的参数。灯架活荷载是按每米长度吊挂两只电脑灯的重量所计算的。


    7.1.1 剧场后台演出用房应设置化妆室、抢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乐器调音室、盥洗室、浴室、厕所,宜设置候场室、小道具室、指挥休息室、演职员演出办公等用房。
    7.1.2 剧场后台区应设集中的演职人员出入口和门厅,且门厅宜设置门卫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间等。
    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7.1.4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且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有条件的剧场宜设置电梯。
    7.1.5 化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人~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对于4人~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m²;对于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²。
        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0m²。
        3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160m²。
        4 甲等以上剧场宜设2间~4间主要演员化妆室,且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m²。
    7.1.6 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妆室采光窗应具有遮光措施。
        2 大、中化妆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且小化妆室每间应设1个,中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2个。
        4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卫生间、淋浴室,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和淋浴室。
        5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更衣间。
    7.1.7 抢妆室应靠近台口或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候场室等,应设监视显示屏,并应专送舞台演出实况音频、视频信号。
    7.1.9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m²;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m²。
        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服装室内宜分设男、女更衣间。
    7.1.10 候场室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少于30m²。
        2 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3 候场室内宜设穿衣镜和男、女厕所。
        4 当受场地限制时,后台跑场道可兼做演员候场空间。
    7.1.11 后台跑场道的设置应简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台跑场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剧场后台跑场道兼作演员候场休息区及服装道具临时存放区时,净宽不应小于2.80m,在出场口附近宜设候场休息空间。
        2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
        3 后台跑场道应做吸声处理,跑场道地面应防滑及防止产生噪声。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13 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有条件时,宜另设指挥休息室。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应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14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舞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且男大便器应按每10人~15人设1个,男小便器应按每7人~15人设1个,女大便器应按每10人~12人设1个。

    条文说明

    7.1 演出用房

    7.1.2 一般地说,剧场应设演职人员专用出入口和门厅,有必要的话,主要演员可另设单独的出入口。除了必要的疏散出口外,出入口宜相对集中,尤其要避免较多而分散的演职人员出入口,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后台区干扰演出准备,便于管理控制。
    7.1.3 后台区域出于演出本身需要,人员和景物的运输在要求与无障碍设计要求近似。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适宜残疾人参与活动的场所也相应增加,残疾人参与演出也逐渐增加,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同时,无障碍专用设施的设置对年长者和贵宾也提供了便利。
    7.1.6 化妆室采光光窗应设遮光措施,为了避免室外阳光对化妆室人工照明的干扰,保证化妆室照明与舞台灯光色温一致,化妆台灯和室内照明应采用白炽灯而不得选用日光灯。
    7.1.7 固定设置的抢妆室应尽量接进台口是保证演员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抢妆,避免往返间隔时间过长而延误,国内多个剧院有将抢妆室设在台口内侧的实例。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内监视显示屏应传送舞台演出实况音、视频信号,为演职人员提供上场准备的准确信息。
    7.1.9 对服装室门的净宽和净高的规定,主要考虑演员穿好服装、戴好头饰,特别是京剧演员穿好铠甲、戴上头盔时出入方便。
    7.1.12 为了演员上下场时取放道具方便。
    7.1.14 为了避免上下水阀门、水箱器械发出的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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