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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 发布日期: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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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 剧场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9.4.2 当观众厅和舞台内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设备等正常工作条件下,噪声级的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 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25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无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 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5噪声评价曲线。
    9.4.3 对于升降乐池及台口内舞台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对于台口外观众厅内其他舞台设备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4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隔离外界噪声。休息厅和前厅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侧舞台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当受条件限制而设置时,应设隔声门或声闸。
    9.4.5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锅炉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区域,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降噪措施。
    9.4.6 当观众厅下部设置送风静压箱时,静压箱内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4.7的规定。

    表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中设备噪声及剧场内产生的其他噪声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所以剧场设计中需根据剧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对剧场的噪声排放进行控制,尤其对于剧场噪声设备如:风机、空调机、冷却塔等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周围环境噪声的标准要求。
    9.4.2 剧场背景噪声指在空场条件下(观众厅和舞台无人占用)观众席上测得的总噪声,包括空调、通风设备的噪声以及外界传入的噪声,但不包括舞台机械和设备运行的噪声。在自然声演出条件下由于自然声的功率较小,为保证观众席上有足够的信噪比,要求背景噪声值比采用扩声系统时更低。
    9.4.3 目前国内剧场中舞台专用设备不仅限于舞台台口内,在观众厅中也可能设置可移动的舞台设备,而且因在观众厅内其噪声影响更加敏感,所以对该部分设备的噪声需提出噪声限值。舞台内及升降乐池的噪声以第一排中部的位置为考察点,小于60dB(A),主要考虑目前舞台机械设备的技术发展水平和设备的投资,条件允许时应采用低噪声舞台设备。
    9.4.4 剧场的休息厅、前厅作为外界噪声传入的缓冲区域,合理布置可有效降低外界噪声的传入,在该区域做吸声处理可提高降噪量。另外,该区域为人流聚集区,吸声处理可降低由此产生的噪声。侧舞台开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用于道具、布景运输时,避免外界噪声对舞台区域的影响,其隔声要求较高,所以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如受剧场建筑条件的限制必须设置入口时,需根据外界环境噪声的情况配置隔声门或声闸,以确保舞台区域不受外界环境噪声的影响。
    9.4.5 剧场本身的设备常与剧场观众厅在同一区域,其噪声对观众厅的影响较为明显,尤其对一些噪声或振动严重的设备如:空调机、风机、冷却塔等。从国内剧场建设的实践来看,这些噪声设备的隔声、隔振处理往往决定了剧场观众厅内的背景噪声水平,所以在设计过程中就应与建筑和机电设备专业同步进行设备的降噪和隔振处理。
    9.4.6 观众厅采用静压箱下送风时,静压箱与观众厅地面之间的隔声一般较差,为保证观众厅不受空调噪声的影响,对静压箱进行的隔声、吸声处理是必要的。
    9.4.7 辅助用房的背景噪声为符合指标要求,应根据各房间所处的位置和周围的声环境确定围护结构具有足够的隔声量,因而不作统一规定。

    10.1.1 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并应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剧场前厅、观众休息厅的盥洗间宜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的化妆间、盥洗间、淋浴室等应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区应设置开水供应装置,并应有防止误接烫伤的措施。
    10.1.3 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0.1.4 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5 剧场建筑的供水系统宜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给。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设置二次供水系统,且二次供水设备在运行中不应对市政水压及周边用户造成不利影响。
    10.1.6 屋面雨水斗、雨水悬吊管及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观众厅区域内;舞台区的雨水排水管不应设在主舞台区域内。
    10.1.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地漏等不应采用重力流方式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系统,应设置集水坑或其他排水设施,由排水泵提升加压排出。

    条文说明

    10.1 给水排水

    10.1.1 剧场是大量观众聚集的场所,剧场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是公共建筑物卫生要求的基本保证。另外,据调查,卫生器具、设备选择不合理,屡见不鲜。本条规定强调选择卫生器具应与建筑物等级、规模相匹配。
    10.1.2 对观众厅区域和后台演职人员用的化妆间内盥洗设备热水供应做了不同的要求;观众区的卫生间洗手盆可根据剧场等级、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考虑是否设置热水供应装置;演员在演出前后需化妆、卸妆等,盥洗及淋浴是必要的,应设置热水供应系统或装置,供演员化妆、卸妆时使用,且演员使用热水有集中度高、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设计应特别注意。热水供应系统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集中式、区域集中式或分散式设置方式;集中式、区域集中式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热水循环系统。后台设置开水供应装置主要是为演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开水供应,特别是歌唱演员和戏曲演员上场前大多有喝热饮、热咖啡、热茶的习惯,而不习惯喝凉茶,需要有开水供应。
    10.1.3 据调查,很多设置了消防设施的剧场,未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因而在设备试车时和火灾后,造成大量积水而无法排除,或根本无法进行试车,故作本条规定。排水集水坑的位置可根据剧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配置,一般来说设在台仓内、乐池内的居多。一是这些部位位置低、容易积水,需要配置集水坑来进行排水;二是这些部位也容易布置集水坑,不会妨碍和影响室内的使用。观众厅的最低处应尽量做成不积水区域,若可能出现积水可考虑将其引至乐池或台仓的集水坑,尽量避免在观众厅内设置集水坑。
    10.1.4 该规范对给排水系统选择、用水量、水压都已有规定。
    10.1.5 对需设置二次供水系统的剧场建筑提出了二次供水系统的配置要求。剧场是使用集中度很高的场所,用水主要集中在入场、中场休息和演出结束的时间段,给水系统供水秒流量大,应采用有调储措施的二次供水系统,若采用无调储措施的直供式管网叠压供水系统极易导致市政供水管网水压波动、二次供水系统低压停机等事故,既影响剧场自身用水、也会影响市政水压和周边用户的正常用水。
    10.1.6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工作时,会有水流噪声产生,为保证观众厅和演出区的声学环境及观演质量,提出了雨水排水系统的设置要求。
    10.1.7 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且有排水需求的部位,如地下室中卫生间的器具排水、乐池和台仓的地面排水等,即使室外排水管内底标高低于室内地面,也不应采用重力流排水方式将上述部位的水直接排向室外排水管网,以避免室外发生爆管事故、超设计重现期降雨、室外管道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室外污水向室内倒灌,保证室内安全。


    关键词: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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